江南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2019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國戰(zhàn)略,推進現(xiàn)代大學制度建設,規(guī)范江南大學學術委員會的組織和行為,提高學校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及國際交流與合作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guī)程》、《江南大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江南大學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tǒng)籌行使學校的人才培養(yǎng)、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等重大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致力于在學校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fā)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發(fā)揮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guī)范,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努力維護學校學術聲譽,遵循學術規(guī)律,倡導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chuàng)新,促進人才培養(yǎng),弘揚科學精神,樹立優(yōu)良學風,推動學校科學發(fā)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執(zhí)行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
執(zhí)行委員會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校學術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組成。執(zhí)行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校學術委員會相應職責。
校學術委員會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和學術道德等五個專門委員會組成,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對學校的人才培養(yǎng)、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等重大學術事項進行審議、評定和咨詢等工作。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其他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學術分委員會對各學科的人才培養(yǎng)、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等重大學術事項進行審議、評定和咨詢等工作,對校學術委員會提出相關建議,并完成校學術委員會委派的有關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條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分為當選委員和提名委員。當選委員共35人,由全體教授大會選舉產生;提名委員2人或4人,由校長根據學校發(fā)展和學科建設需要提名產生,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邀請學校資深院士擔任榮譽委員。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yè)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人數為37或39人,應當有一定比例45歲以下(含45歲)的青年教師。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根據當選委員的選舉情況和各學科的發(fā)展水平審定各學術分委員會的設置方案和人選。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一)按照學校的學科分布、學院規(guī)模和發(fā)展水平等實際因素,各學院獲得一定的當選委員候選人名額,由各學院在職教授、正高職稱人員推薦校學術委員會當選委員候選人。職能部門和專職研究機構的正高職稱人員對應進入相關學院。
(二)在全校范圍內公布候選人情況,主要包括學術水平、教學科研成果及在學科中的地位和影響。
(三)召開全校教授大會,選舉產生校學術委員會當選委員;選舉完成后由校長提名產生提名委員,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全體委員名單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通過。
(四)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每四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委員的比例不超過委員總數的2/3。
第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校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工作在教學科研第一線,在學科、專業(yè)領域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
(三)關心學校的建設和發(fā)展,熱愛學校教育事業(yè),熱心學術議事;
(四)身體健康,能夠保證時間正常履行學術委員會委員職責;
(五)其他學校規(guī)定的條件。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應當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增補
因本章程第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出現(xiàn)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缺額,可適時進行委員增補。增補委員由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校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fā)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jiān)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遵守學術規(guī)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yè)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yè)及教師隊伍建設規(guī)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guī)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yè);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xié)同創(chuàng)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yǎng)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yǎng)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guī)則,學術道德規(guī)范;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guī)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九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
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yǎng)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fā)展規(guī)劃和發(fā)展戰(zhàn)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xié)商研究或者暫緩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復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并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二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lián)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重要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及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議題的相關資料須提前由學術委員會秘書處發(fā)送至全體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回避制度。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lián)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fā)展、人才培養(yǎng)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校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報校務會核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章程未盡事宜由校學術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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